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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3/2016-0025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6-06-21
公文时效:

《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一、《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3号)。为破除全盟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管理使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开放共享工作中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推动全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了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全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明确了发改、财政、科技、质监、人社等部门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建立了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

、《意见》中适用的大型科研仪器与科研基础设施的范畴是什么?

《意见》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殊情形之外,持有单位在保证本单位的科研生产任务及仪器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应创造条件面向社会进行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施的利用率。

部门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意见》对科技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质监、人社等部门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科技部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网络平台,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建立和实施奖惩机制,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质监部门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大型仪器持有单位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咨询与专业服务。

人社部门会同教育、科技部门出台提高分析测试专业技术岗位配置比例和绩效奖励待遇的办法,有效调动分析测试人员的积极性。

政策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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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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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一、《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3号)。为破除全盟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管理使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开放共享工作中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推动全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了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全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明确了发改、财政、科技、质监、人社等部门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建立了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

、《意见》中适用的大型科研仪器与科研基础设施的范畴是什么?

《意见》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殊情形之外,持有单位在保证本单位的科研生产任务及仪器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应创造条件面向社会进行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施的利用率。

部门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意见》对科技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质监、人社等部门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科技部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网络平台,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建立和实施奖惩机制,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质监部门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大型仪器持有单位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咨询与专业服务。

人社部门会同教育、科技部门出台提高分析测试专业技术岗位配置比例和绩效奖励待遇的办法,有效调动分析测试人员的积极性。

政策文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