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6-0002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阿署发〔2016〕77号 | 成文时间: | 2016-06-14 |
公文时效: |
关于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6-06-1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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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发〔2016〕77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了强化草原资源管理,规范征占用草原行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加强我盟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草原资源有效利用
(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在进行各类矿藏资源开采加工、园区开发、城镇扩建、新能源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要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确需征用草原的,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面积,建设规模要与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和批准面积相协调一致。
(二)进行采土、采砂、采石、旅游、影视拍摄和各类地上、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开展地质勘查、勘探等,要不占或少占草原。确需临时占用草原时,要按照批准的面积、路线、范围和准许的方式进行。
(三)对各种征用草原或者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保障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其使用草原的行为也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二、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征占用草原实行分级审核和审批
(一)进行各类矿藏资源开采加工、园区开发、城镇扩建、新能源产业及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征用草原时,先由项目所在地旗(区)农牧业局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盟农牧业局,盟农牧业局经过复审后,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核同意,颁发征用草原审核同意书。
(二)进行采土、采砂、采石、旅游、影视拍摄和各类地上、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开展地质勘查、勘探等临时占用草原时,按照临时占用草原500亩以上由盟农牧业局审批;500亩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农牧业局审批,同时报盟农牧业局备案。
四、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联动机制
各级农牧、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联络和备案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和协调,保障各项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时能够及时、合法、有效的得到审核审批,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项目立项审批
要进一步完善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审核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时,涉及征占用草原的,要向各级农牧业局提出项目使用草原的审核申请。未经各级农牧业局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对征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各级农牧业局在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前,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二)加强征用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或临时占用草原时,要严格依照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5〕1号)的要求,依法办理草原征用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许可证。同时,按照规定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不得擅自减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手续时,凡是涉及征占用草原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事项设置为审批前置,以此保障土地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未经自治区农牧业厅或国家农业部审核同意或未经盟、旗农牧业局审批同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以及临时用地等相关手续。严禁未经审核审批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三)严格控制征占用基本草原
各级农牧业局要严格控制基本草原的征占用和开采规模,节约用地,在工程建设等征用草原以及各类临时占用草原时,选择一般草原进行,尽量不占或少占基本草原。确需征占用基本草原的要选择植被稀疏,自然环境相对较差区域进行,以此保障基本草原的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四)严格按照期限审核审批征占用草原事项
征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期限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个工作日的规定办理。其中,征用草原的审核办理期限从自治区农牧业厅受理之日起计算,盟、旗两级农牧业局进行初审或复审的期限不计入审核办理期限内。
五、加强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的审查
盟、旗(区)农牧业局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逐级逐项审查征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征用相关规定的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进行审核同意,对符合临时占用相关规定的及时按照权限审批,保障各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征用草原的申请表及其它申报材料各报4份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6.拟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7.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8.拟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9.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须有资质的部门编撰);
10.征收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须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11.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申请表及其它申报材料各报3份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补偿协议;
4.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加强征占用草原的监督管理
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跟踪检查用地过程,对不办理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未办手续先行施工或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虽办理了审核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征占用草原的,要按照草原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征占用草原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务院印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七、落实审核审批责任
各级农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法违规审批。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征占用草原审批和监管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在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方面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