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5/2016-0019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农牧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阿农牧发〔2016〕77号 | 成文时间: | 2016-04-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农牧业局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认定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0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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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阿农牧发〔2016〕77号
阿拉善盟农牧业局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认定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促进我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5〕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商个字〔2014〕306号)精神,阿拉善盟农牧业局和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阿拉善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认定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的认定监测、注册登记工作。
阿拉善盟农牧业局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7日
阿拉善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
认定监测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健康发展,树立一批可学可看可比的先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5〕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工商个字〔2014〕30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农牧场认定条件和标准
家庭农牧场是指主要进行种植业或畜牧业生产,以农牧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牧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或流转土地草原等,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牧业生产。认定家庭农牧场原则上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具有阿拉善盟农牧区户籍或是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过相应的农牧业生产技能培训,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依法享有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主动接受行业部门监督管理,在周围群众中的威信较高。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或整个生产季节无雇工,或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三)经营农田草牧场(水面)须有5年(其中林地15年,或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以上承包期或流转年限,土地权属清楚,并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
(四)以农牧业生产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80%以上。家庭经营收入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实施财务核算管理,收支记录规范。
(五)在本苏木镇范围内,没有同时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注册登记专业大户。
(六)家庭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0亩(含、下同)以上;从事林果业(人工种植果树、葡萄、黑果枸杞等)面积达到10亩以上,围封天然黑果枸杞采摘基地的植被覆盖度达到25%以上,面积达到 30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规模达到10亩以上;从事露地蔬菜(沙葱、沙芥)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
2、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牧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养殖规模须达到:
农区从事舍饲养殖业经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奶牛养殖的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100头以上;“阿杜”肉羊养殖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养殖年出栏20头以上;
牧区从事草原畜牧业经营,须是加入全盟白绒山羊、阿拉善双峰驼产业发展体系的合作社社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白绒山羊年末存栏基础母羊的比重达到60%以上,年出栏60只以上;绵羊年末存栏基础母羊的比重达到70%以上,年出栏70只以上;牛年末存栏基础母牛比重达到55%以上,年出栏20只以上;骆驼年末存栏基础母驼36%以上,年出栏5峰以上。
从事家禽养殖经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肉鸡年出栏1000羽以上,蛋鸡年存栏1000羽以上。
3、从事水产养殖经营,水域面积达到20亩以上。
4、从事沙产业经营,人工梭梭、白刺的植被覆盖度达到25%以上,人工接种肉苁蓉或锁阳生产基地达到300亩以上。
5、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经营农田草牧场(水面)须有5年(其中林地15年,或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以上承包期或流转年限,年家庭生产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二、专业大户认定条件和标准
专业大户是指从事某一种类农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加工、经营、服务水平的农牧户。认定专业大户原则上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家庭农牧场基本条件中的第(一)、(三)、(四)、(六)相同。
(二)以常年雇工经营为主,常年雇工或整个生产季节雇工数量超过家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三)在本苏木镇范围内,没有注册登记家庭农牧场。
(四)在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专业大户、科技户优先认定。
(五)从事休闲农牧业等服务性经营的专业大户,服务场所及设施配套齐全,年经营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
三、申报认定注册程序
(一)符合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条件的农牧户,可以向当地苏木镇或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或《专业大户认定申请表》三份(见附件1),申请人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2、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3、土地、草原、林地、水面、服务业经营场所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苏木镇或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填写《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现场勘察确认表》(见附件2),在十个工作日内在相关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三)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和《阿拉善盟专业大户认定证书》。农牧户凭颁发的认定证书及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填制备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现场勘察确认表》,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四)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牧场档案管理制度,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家庭农牧场相关档案及信息。旗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向盟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上报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备案表(见附件3)。盟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所辖旗区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名录(见附件4)报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五)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实行动态管理,审核按照确定的认定标准、申报与认定程序进行。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审核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和《阿拉善盟专业大户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对已不符合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认定标准的,或不接受行业部门监督管理,取消其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和《阿拉善盟专业大户认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1、申报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具备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含有 “家庭农场”、“家庭牧场”、“专业大户”字样的名称。已登记的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因自身条件变化导致不符合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设立条件的,应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再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家庭牧场” 、“专业大户”字样。
(七) 对在申报、认定、监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农牧户办理审核、认定、颁证、工商注册登记,是依法取得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市场主体资格的关键,是争取各级各类扶持政策资金项目的基础,各级农牧部门要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服务工作,坚持组织评比推荐盟、自治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示范专业大户创建活动。盟农牧业局每年底在阿盟农牧业信息网站更新发布全盟各类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名录。进入名录中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可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支持认定措施
(一)放宽名称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和“家庭农牧场”或“专业大户”字样四个部分组成。农牧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家庭农牧场或专业大户的字号,在名称中必须使用“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专有名词作为其组织形式。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可以将“家庭农场”、“家庭牧场” 、“专业大户”作为行业用语,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 、“专业大户”字样可以作为组织形式,其中,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后标注合伙企业类型。
(二)降低资本准入门槛。
放宽出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其家庭资产总额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实行自行申报制,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鼓励农牧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设立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要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运转。
(三)放宽住所认定条件。
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住所,因生产经营场所在农村牧区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认定。
(四)放宽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办理相关手续后既可以开展单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也可以围绕相关产业开展综合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要坚持“绿色、精品、高端”发展方向,重点打造“有机农业、高端畜牧业、特色沙产业、精品林果业、休闲农牧业”五大特色产业。
(五)免收相关认定费用。
对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经登记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应当根据自身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在规定的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登陆阿拉善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农牧业局和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申请表
2.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现场勘察确认表
3.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情况备案表
4.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情况汇总表
5.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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