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6-00215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阿署发〔2016〕45号 | 成文时间: | 2016-03-29 |
公文时效: | 失效 |
阿拉善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16-03-3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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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发〔2016〕4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9日
阿拉善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
正常秩序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8号)精神,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盟实际,研究制定我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让投资者明确我盟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由盟发改委、盟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待国务院、自治区发布负面清单后制定实施)
2.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双告知”制度。正确履行向市场主体的告知责任,严格按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核定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按照告知内容及程序规定履行告知责任,要求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供书面承诺函。正确履行对审批部门的告知责任,采取以公示系统交换平台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履行对同级审批部门的告知责任。(由盟市监局牵头负责,2016年3月底前启动)
3.深化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进程,完善网上登记功能,实现网上名称预查询和网上名称核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放宽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程序,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由盟市监局牵头负责,2016年年底前实现网上预审登记,2017年年底前分阶段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4.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研究制定我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由盟食药局牵头负责,2016年上半年启动)
5.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逐步形成技术先进、布局合理、市场竞争力强、功能完备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盟发改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已启动,2016年继续推进)
6.放开外商投资市场准入限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适时推行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围绕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根据各旗(区)的发展需求设计负面清单,对清单以外行业、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由盟发改委、盟商务局、盟招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6年启动实施)
(二)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1.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削减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健全盟、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清单之外一律不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盟行署法制办牵头负责,2016年6月启动)
2.严格控制新设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涉及企业和事关市场竞争、市场秩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格申报审批,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内容组织实施,严肃处理违规开展的和超出审批内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规范》的审批工作,在资料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发证环节同时进行,实现“两证”合并审批与办理。(盟行署法制办、盟人社局、盟食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6年推进)
3.加快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改革。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对市场公平竞争有影响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并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动态公开更新调整收费目录,禁止各执收单位拖延或拒绝执行、巧立名目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盟行署法制办、盟发改委、盟财政局、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深化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减少政府干预。按照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的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尽快出台《阿拉善盟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阿拉善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盟发改委牵头负责)
5.改革政务服务管理模式。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受理率和办结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构建以窗口为主导的行政审批机制,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盟级与自治区、旗区联动服务机制和联网运行,实现“一窗进出”。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加大督导管理力度,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盟政务服务中心配合,2016年启动)
(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1.清理有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壁垒。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等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和纠正地区封锁、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公布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目录清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要求进入本地市场备案、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和实行优惠招商等行为。清理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变相减税免税政策,纠正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切实纠正政府采购中影响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盟行署法制办、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2.促进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行特许经营工作,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市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严格强制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对存在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企业实施淘汰或关闭。(盟发改委、盟安监局、盟环保局、盟食药局、盟市监局、盟经信委、盟住建局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组、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盟经信委、盟行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上市公司退市后处理工作。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加大对存在退市风险公司的关注力度,积极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各阶段的风险处置、舆论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盟金融办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4.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盟市监局牵头负责,2016年9月底前试行)
5.执行和规范从业人员相关制度。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广电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大执业(任职)资格管理力度,适时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机构拟任金融高管人员有违法记录实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培训、规范许可行为,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违法人“五年和终身禁止从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监分局、盟金融办、盟文广局、盟交通局、盟住建局、盟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切实强化监管措施
1.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完善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科学划定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建立资源环境承载监测预警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加强环境问责与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工程生态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的市场准入,探索建立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逐步推行食品质量标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亮剑”行动。(盟金融办、盟食药局、盟环保局、盟市监局、盟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在涉危、涉重、涉化等高风险行业深入持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各类学校持续推进校方责任保险统保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探索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盟金融办、盟安监局、盟环保局、盟市监局、盟食药局、盟教体局、盟民政局、盟卫计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标准化管理
1.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抓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力度。大力配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修订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标准化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标准化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盟市监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地方标准建设。依据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结合我盟实际,大力推进我盟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我盟沙产业发展规划,在沙产业中培育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结合我盟《推进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引导我盟其他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积极培育申报北寺、胡杨林、巴丹吉林等旅游景区为自治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推进阿拉善白绒山羊与阿拉善双峰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工作。(盟市监局、盟旅游局、盟农牧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嫌政府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形成垄断的关键环节的监管,对企业的并购行为按照反垄断标准进行申报审查,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盟商务局、盟发改委、盟市监局、盟文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持续开展保护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的知识产权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公正调处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大力推进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工作。依托国家工商总局大数据监测,以传统媒体为重点,开展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充分利用各类专项整治平台,加强主动监测查处,及时掌握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办理举报投诉,依法依规对涉案责任主体做出处理。(盟科技局、盟市监局、盟文广局、盟食药局、盟商务局、盟行署法制办、盟卫计委、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强化风险管理
1.完善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重点污染源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为主的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识别、度量、监测与分析,适时编制各类专项报告。(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盟商务局、盟住建局、盟环保局、盟安监局、盟市监局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2.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我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并及时与自治区进行对接。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贯彻落实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控制不力地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约谈”制度。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统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数据库,加强食品风险监测。(盟安监局、盟市监局、盟食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五)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1.建立和完善科技监管体系。加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好现有的各类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不断整合拓展现有系统平台功能,实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无障碍交换、共享,加大监管执法的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盟安监局、盟环保局、盟市监局、盟食药局、盟文广局、额济纳海关、额济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鼓励和引导市场商户、生产经营者运用溯源系统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优先选择可追溯的产品。积极争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试点建设。稳步推进食品药品等其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盟商务局、盟经信委、盟食药局、盟农牧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进一步普及电子认证相关知识,提升公众利用可靠电子签名保障权益的意识与能力。加快电子认证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尽快在我盟设立电子政务网络认证分中心,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组织在我盟依法设立电子政务认证服务机构,促进第三方电子政务认证行业发展,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认证服务和应用,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电子认证服务和电子签名。加强规范管理,提升监管水平,对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盟经信委、盟行署法制办、盟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约践诺。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1.加快我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建立我盟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心)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我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企业诚信与银行授信挂钩联动信息共享及转接系统;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整合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金融信贷征信数据库以及教育、就业、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连接。实行信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应用等的标准和制度,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逐步将金融信贷、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环境评级、安全生产、民政救助等信用信息纳入统一平台。(盟发改委、盟金融办、盟市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完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设,有效运用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建立金融行业和部门间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不断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合同信用奖惩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盟市监局、盟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开展联合征信和增值服务,鼓励征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项目立项、机构建立及运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信用服务行业监管制度和准入制度,用制度规范保护企业和个人等的秘密和隐私,严密防控信息公开风险,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日常监管。(盟发改委、盟市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一)规范市场执法行为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界定监管界限,推行廉政风险点建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做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盟行署法制办、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执法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标准结合我盟实际再细化、量化,制定并及时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严格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盟市监局、盟安监局、盟食药局、盟环保局等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权力运行实施网上实时全程监测监控。结合自治区、我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职权目录再清理规范,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和裁量基准。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目录外一律不得审批。建立行政权力网外运行追责机制。(盟行署法制办、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推行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对行政职权目录、依据、流程图、裁量权、维权渠道以及监测、抽检、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进行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盟行署法制办、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
1.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健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考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两法衔接”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旗区政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约束。(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提交考核结果)
2.严格执法监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涉及市场监管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严肃行政问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通报曝光典型案件。(盟监察局、盟审计局、盟行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一)解决多头执法和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1.相对集中执法权。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监、资源环境、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全面统计和清理市场监管执法主体,研究提出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的意见。对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应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盟编办、盟行署法制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分级管理事项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监管。强化盟级有关部门的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制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具体意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督促指导盟、旗两级按要求设置执法队伍,对已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整合;在旗(区)一级探索设置综合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规范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苏木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探索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对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基层单位,由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方式进行执法。(盟编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
(二)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1.促进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合作。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实现跨区域案件移送、取证无缝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好统一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兄弟盟(市)对应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大跨区域执法的协调指导力度。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相关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大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强化沟通协作,加强信息沟通、证据收集等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为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力度,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做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盟公安局、盟市监局、盟食药局、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大法院生效裁定和判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力度。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化协作,有效预防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工作协调会、情况通报会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法院的信息沟通和意见征集,积极协助和配合法院对生效裁定和判决的执行。(盟中级人民法院、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一)加大监督机构建设力度
1.推进行业协会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和我盟实际,推进政社分开,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职能、财务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办会、自律发展。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盟发改委、盟民政局、盟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的要求,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章程。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盟民政局、盟编办、盟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1.严格企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同时整合检查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综合评价,实行分类监管,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中介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程序和证据严重缺失、挂名执业、低价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对违法违规的中介组织记入“黑名单”,供社会各界查询。(盟财政局牵头负责)
2.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整合。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脱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研究提出我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盟编办、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引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涉及经济活动的合同协议、招标投标、拍卖、提存、抵押登记、电子商务、公司事务等公证业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证服务。加强执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推进公证执业和管理信息化。建立完善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证机构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公证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盟司法局牵头负责)
4.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规范执业行为。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服务事项、设置依据、服务标准、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的监管,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和完善政府向中介组织购买中介服务的制度和机制,规范购买服务适用范围,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并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实施信用监管,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切实增加强制推行信用信息报告使用制度的领域和范围。(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行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1.积极促进社会监督。整合优化非紧急建设投诉举报平台。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等事项,要主动及时向社会或相关部门通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探索“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实现社会共治格局。(盟、旗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大力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在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源头治理机制、大维权机制,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推动协同共治,提升维权成效。(盟市监局牵头负责)
3.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落实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就地反映诉求。不断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有效拓展和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网上受理为主的诉求表达格局。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完善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盟信访局牵头负责)
4.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在主流媒体及政务网站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加强对新闻媒体、新闻采编活动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假新闻、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肃处理履职不力、监管失责、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甚至干扰、阻挠、妨碍执法活动的新闻媒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盟文广局牵头负责)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1.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加大合法性、风险评估审查。及时清理、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盟行署法制办、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健全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地方法规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地方法规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盟行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盟财政局、盟人社局、盟编办、盟行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统筹中央、自治区、盟级财政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对市场监管和执法经费做到应保尽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各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全面实行收(罚)缴分离,继续推进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确保所有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监管体系内;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盟财政局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
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要求,抓紧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实化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盟行署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的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