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6-0005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阿署发〔2016〕43号 | 成文时间: | 2016-03-21 |
公文时效: | 废止 |
阿拉善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
- 发布日期:2016-03-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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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发〔2016〕4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加快阿拉善盟农牧业优势特色
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阿拉善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1日
阿拉善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
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发展现代高效特色农牧业,着力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基地,实现现代农牧业向“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牧区发展,根据《阿拉善盟推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着力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实现精准发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和国家农发办《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为破解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现代农牧业持续发展,必须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一是盟直有关部门与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农牧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合作贷款”),每年由盟级专项融资及涉农资金中筹集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信贷资金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5年内支农贷款规模达到25亿元。通过“政银保”合作引入风险补偿机制,相应降低信贷业务风险,破解农牧业龙头企业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担保难”、“抵押难”等融资难题。用政府信用为农牧民群众办实事,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又是“三方合作、四方共赢”的民生工程。因此,要组织建立贷款风险管控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立足小额、分散,多笔放贷,稳妥推进,防范资金风险,各级“公检法”机关要全力配合,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农牧民不逃债、银行不损失、政府不失信。
二是建立“阿拉善盟农牧业特色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每年统一从涉农资金中筹集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补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达标升级,贷款贴息推动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扶持补助农牧业新技术推广、新产品研发、农业品牌创建、农产品电商平台打造等。对通过生产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无偿方式扶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财政资金,要量化明确由具体的农牧民或农牧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研究制定《阿拉善盟农牧业特色产业引导资金管理细则》,明确扶持引导的项目内容、申请条件、享受标准和考核验收办法等。
二、着力提升农牧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水平
(一)做优有机农业
—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对具备经营发展能力,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在本盟内开展土地有偿流转、并签订规范合同、登记备案齐全,流转期5年以上,用于发展特色农业生产的,流转规模在100亩(含)以上、500亩以下,可申请“合作贷款”3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流转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的,可申请“合作贷款”8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
—推广应用膜下滴灌技术。争取自治区地膜回收与综合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扶持地方企业发展滴灌带、厚地膜生产回收再利用业务,探索建立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村白色污染治理产业化激励机制。对我盟农牧区户籍有确权土地、长期应用膜下滴灌技术、自愿与相关定点企业签订专用农资以旧换新服务协议,并全面落实的农户,滴灌带每米补贴0.05元,0.01毫米地膜每公斤补贴6元。
—扶持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在农区重点扶持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满足市场需求,解放劳动力,节约生产资料,共享先进科技,提高农业生产装备水平。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和先进技术产品,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执行,并安排累加享受自治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开展农机作业、维修、经销等服务效益显著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合作贷款”50万元以内的生产贷款扶持。
(二)做亮高端畜牧业
—扶持适度规模经营。对具备经营发展能力,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在本盟内开展草原有偿流转、并签订规范合同、登记备案齐全,流转期5年以上,用于适度发展畜牧业或实施生态保护建设的,规模在5000亩(含)以上、10000亩以下,可申请“合作贷款”3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规模在10000亩(含)以上的,可申请“合作贷款”8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
—加快养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先建后补”的投入方式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对达到自治区统一验收标准的规模养殖场由旗(区)农牧部门统一申报,盟行署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农牧等部门实地检查验收、评价赋分、公告排序,统一分期分批落实有关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扶持补助建设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补助。对从事白绒山羊、骆驼、肉牛、肉羊、奶牛、生猪、禽类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可申请“合作贷款”30—10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
—推进畜牧业“种子”工程。对通过规定程序,选定开展“1396”超级白绒山羊新品种选育,规模化培育“满达·阿杜”肉羊新品种,开展白绒山羊、“满达·阿杜”肉羊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通过盟级组织专家年度验收,每年补助育种成效显著的核心群牧户或养殖场(户)生产费用5万元,连续补助3年。
—扶持建立驼奶基地。对与内蒙古沙漠之神生物科技公司构建利益联接机制,稳定提供合格驼奶的养驼户,根据交售驼奶的数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阿右旗人民政府与龙头企业协商确定,奖励资金由盟“引导资金”、旗财政、龙头企业分别按2:3:5的比例承担。
—推动草牧业加快发展。对具备经营发展能力,并在我盟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注册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开展优质饲草料种植加工综合利用的,可申请“合作贷款”100万元以内的生产扶持贷款。
—保障舍饲环境卫生达标。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或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新建畜禽粪污处理设备等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产运营1年以上,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强化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做好疫苗、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完善苏木镇、嘎查村两级动物防疫体系,开展免疫抗体检测,配备免疫、监测和监督等环节的设施设备,严格落实《阿拉善盟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
(三)做强特色沙产业
林业部门通过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每年对申报达到验收标准的人工种植梭梭林按灌木造林每亩补贴120元,对围封白刺林按灌木封育每亩补贴70元;农牧部门通过退牧还草工程,每年对农牧户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划新建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人工梭梭基地无偿实施围栏工程,每年对申报达到验收标准的人工种植梭梭每亩补贴100元。对造林后接种肉苁蓉和锁阳50亩以上,并且接种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贷款及部分贴息扶持。
(四)做好精品林果业
林业部门通过重点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对人工黑果枸杞、葡萄种植等经济林建设按灌木造林每亩补贴120元,对红枣、苹果等果树种植按乔木造林每亩补贴300元。农牧和水务部门对果园建设及节水设施进行适当扶持补助。
(五)做活休闲农牧业
支持引导以农牧民为主体发展休闲农牧业,拓展农牧业功能,促进农牧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对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休闲农牧业经营实体,可申请“合作贷款”80万元以内的生产经营扶持贷款。
落实《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和《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新评为自治区星级农牧家游(点)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已评星级农牧家游(点)每晋升一个星级奖励1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
(一)加强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依托主导产业带布局和城镇化规划,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形成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园区,打造集原料生产、精深加工、研发推广、包装储运、市场信息、金融服务、合作联结等为一体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平台。加强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项目建设,提升阿左旗有机设施农业、阿右旗双峰驼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申报创建阿左旗白绒山羊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实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龙头企业,最终取决于项目建设。要把项目建设作为推进龙头企业工程建设的着力点和主要抓手,进一步做好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库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落地。对招商引资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实行鼓励政策,对引进赠予、项目资金或物资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对招商引资开展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要全面兑现盟、旗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要加强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动态管理,能进能出,优胜劣汰。
支持农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组建企业集团,联合打造区域性品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业龙头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支持盟级以上龙头企业改造升级,对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等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农畜产品和沙生植物精深加工水平的,可申请“合作贷款”生产扶持贷款,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对扶持效益显著、带动力强的重点龙头企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贷款凭证,采取连续3年、逐年递减贴息比例的方式给予适度贷款贴息。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种养基地,对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采取“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当年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与农户签订规范合同、登记备案齐全,流转期8年以上,吸收40%的流转土地农民以产业工人身份进入企业或基地务工,一次性每亩补助50元。对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当地农牧户签订有效期3年的农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收购初级农畜产品达到10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农牧户1000户以上,每个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形式,支持农牧户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凭证,给予贴息补助,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5万元。
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对龙头企业在国内大中城市新建阿拉善地域特色农畜产品直销店、外销窗口,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每个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龙头企业建设鲜活农畜产品运储初加工冷链体系,年销售肉禽蛋奶鱼500吨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重点用于冷链车辆、预冷库、冷藏库补助。对积极参加自治区、盟组织的各类农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品牌宣传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在安排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方面予以倾斜。对新建大型农产品综合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和发展电子商务以及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通过组织专家考核验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建设经费补助。
全力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强化农畜产品商标注册和品牌推介,积极落实《阿拉善盟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阿拉善盟知名商标的农畜产品和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龙头企业提升自身素质,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创建农畜产品加工、开发、贮藏、保鲜等科技研发中心,经考核验收达标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引进吸收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发挥效益的,每项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科技投入200万元以上,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点,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盟长特别奖,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自治区农牧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农牧民参与度高的农牧业主导产业,要依托龙头企业建立政府性专项产业发展基金,扩大融资规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牧业特色产业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及时收购加工经营农畜产品。
(三)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推动规模化经营
一是农牧业产业化的规模种植、规模养殖项目,一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牧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占地优先安排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国有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出让手续。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依法以土地草原使用权入股,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用水、用电标准可参照农业用水、用电标准予以优先协调解决。交通部门对龙头企业运输农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二是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达标升级。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活动。对在有机农业、高端畜牧业、特色沙产业、精品林果业、休闲农牧业等生产加工销售领域,发展农牧民社员20户以上,产业规模可观、运作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经济及生态效益显著,经盟级组织评定或推荐,获得国家、自治区、盟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认定并发证的,农牧部门要统一进行网上公告,由盟、旗(区)发改、财政、国土、水务、农牧、林业、扶贫、旅游、农业开发等部门,在安排相关扶持项目资金方面予以倾斜。
坚持依法有偿自愿,鼓励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牧民流转,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家庭农牧场,带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按照《阿拉善盟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认定监测办法》(试行),对当年通过旗区认定发证、盟级复核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分别一次性生产补助3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盟级示范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认定并发证的,农牧部门要统一网上公告,推荐相关部门优先安排扶持项目资金。
四、着力加强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科技支撑
加强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针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瓶颈,择优确定专家服务团队,竞争确定首席专家,任期三年。专家服务团队负责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技术规划,遴选产业主推技术、主导品种,指导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技术集成推广,引导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协作,建立农科教、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围绕农畜产品加工需求,进行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关键加工技术的研究与攻关。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污染、低能耗、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优势产品。根据服务企业、示范基地的数量、成效和实际蹲点服务的天数及年度考核结果,安排专家团队科技服务工作经费。对完成项目任务的,每个专家服务团队补助经费15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支持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创办和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组织),或到基层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为农牧户提供生产技术培训、种子种苗种畜供给、病虫害防治、农机化作业、农畜产品销售等服务。对承包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完成各项示范工作任务、辐射带动农牧户100户以上的农技人员,经旗(区)推荐、盟级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每人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
五、着力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实现检测、处置、执法联动,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与保障能力。对白绒山羊、骆驼、蜜瓜、谷子等特色产业,要建立健全市场可预警、产品质量信息可查询的追溯体系。对农畜产品纳入全盟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平台监管的龙头企业,各地要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大力推进“三品一标”认证,以旗(区)为单位每年建设绿色或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对新获得无公害农畜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5万元。要加强农牧业投入品监管,组织开展“绿剑护农”行动,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台账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的要求,每年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10个,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
六、着力强化发展现代农牧业激励保障机制
(一)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各旗区、苏木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意义及扶持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农牧户发挥自身优势发展规模化经营,努力营造千家万户抓产业、齐心协力促增收的良好氛围。
(二)扩大政策性保险范围。积极推进“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阿杜肉羊、有机谷子”地方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增强我盟农牧业特色产业抗风险能力。要统筹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实际承受能力,由盟财政、农牧等部门统一制定新增保险品种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织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及承保资格招投标,引导和保护广大农牧民参保积极性,积极争取列入自治区、国家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品种。
(三)抓好典型示范带动。从2016年起,围绕大力推进农牧业五大特色产业发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部门落实,科技、农口、帮扶单位及驻村干部协同配合,选派科技小组驻村包户指导、蹲点帮扶,一定三年不变。科技小组要引领嘎查村产业发展思路,建立覆盖全盟基层“主导产业、主推技术、责任团队、验收办法”四位一体的发展特色产业技术服务体系,每个嘎查村至少培育10户以上的特色产业示范户,因地制宜引导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大户科学发展,培养一批规模化经营的科技致富“带头人”,辐射带动周围农牧户依靠科技勤劳致富。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和典型示范户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农牧部门要结合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创新体制机制,组织实施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四)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按照“目标统一、渠道不变、合理分工、管理有序”原则,积极争取落实各级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扶持我盟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提高带动能力。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加强对优势特色产业带和产业大旗的扶持力度。要坚持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依据项目执行程度、资金使用效果、产业发展效益来综合考评,形成以考评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
(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落实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确认计划、检查验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项目实施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本政策规定由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