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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6-0003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16〕164号 成文时间: 2016-10-19
公文时效: 失效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阿署发〔2016164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盟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部署,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推进。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民生;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盟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各项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牧区常住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农牧区残疾人危房存量全部完成改造,城乡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

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稳定、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生活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的,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纳入A类管理范围,给予全额低保待遇。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临时救助待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免费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范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的政策,对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残疾人在医保核销时,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倾斜,降低入院起付线或给予核销。提高慢性病用药的核销比例,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肢体残疾人可优先选择楼层。城镇住房建设应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无障碍住房,方便行动不便人群居住。在实施农牧区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对于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贫困残疾人,实施交钥匙工程,全部由政府出资建设。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用人单位奖励制度,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着力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性岗位和辅助性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建立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政府在进行集中采购时,要优先购买集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性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镇)、街道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考核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优先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劳动。

(三)积极推动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其他方式灵活就业。设立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担保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信贷和贴息给予支持。鼓励将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拓宽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场、农(牧)家乐、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把农牧区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十个全覆盖工程、三到村三到户和金融扶贫工程及贫困监测体系将农牧区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旗(区)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掌握更多实用技术。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牧区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为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组织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全程就业服务,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强盟、旗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做到服务功能全面、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服务队伍专业、基础保障有力,基本实现服务对象、业务流程、机构标识、人员标准和服务准则五统一的建设目标。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落实实名制培训制度,切实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重点范围,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康复服务体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贫困残疾人给予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到2020年,全盟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健康管理逐步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管理人群,逐步开展社区、农牧区初级康复医疗。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结合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旗(区)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落实康复经费,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阿拉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制定和落实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定)〉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便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到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盟、旗级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奖励残疾人大学新生、学前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三)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2020年,盟、旗(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盲人阅览室配备有声读物、阅听设备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普及残疾人体育健身项目。每个各旗(区)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每个苏木镇(街道办)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各地组织全民健身活动时要将残疾人纳入其中,为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用人单位配备健身器材。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中成绩优异的文艺、体育人才,参照现行的同级别赛事标准给予奖励。

(四)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牧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将残联纳入各级无障碍改造环境建设领导机构,各地创建文明旗(区)、文明苏木镇、文明嘎查村及文明单位要有无障碍测评指标。加快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进程。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旗(区)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落实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建设全盟统一的12385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法律援助残疾人服务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审核,并快速办理。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立盟、旗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医、养、康结合的服务机构建设,探索农牧区医、养、康结合型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支持。培育一批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逐步形成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

   (七)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盟、旗(区)要建立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发展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体系框架。

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培育和引导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旗(区)残联要建立志愿者联络站,根据实际在苏木镇(街道)残联和嘎查(社区)建立志愿者联络点,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业务培训、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努力实现志愿助残服务与残疾人个性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各类为残疾人服务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服务残疾人的龙头企业。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制度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出台《阿拉善盟残疾人保障办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当中的主导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断深化残疾人事业发展体制改革。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规章、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框架。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残疾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实现平等发展融合的目标创造条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扶残助残,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

(三)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好党委、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残疾人事业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管好、用好、用足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残疾人福利、慈善和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五)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旗区要将残疾人事业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服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加快培育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在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开设社会工作、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残疾人服务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服务残疾人的专业人才队伍。

(六)加强残疾人信息化建设。以全盟残疾人基本状况需求调查为基础,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网络服务平台,推动残疾人证智能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工作网站和残联系统康复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残联与有关部门业务数据库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实施残疾人小康指标状况监测,全面动态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为研究和制定残疾人事业有关政策提供支撑。

(七)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加大对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力度,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区)三级新闻宣传联动网络,让每个残疾人了解政府的扶残惠残政策。

(八)强化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阿拉善盟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督促检查,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201610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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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发〔2016〕164号 成文时间: 2016-10-19
公文时效: 失效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阿署发〔2016164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盟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部署,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推进。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民生;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盟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各项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牧区常住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农牧区残疾人危房存量全部完成改造,城乡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

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稳定、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生活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的,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纳入A类管理范围,给予全额低保待遇。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临时救助待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免费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范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的政策,对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残疾人在医保核销时,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倾斜,降低入院起付线或给予核销。提高慢性病用药的核销比例,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肢体残疾人可优先选择楼层。城镇住房建设应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无障碍住房,方便行动不便人群居住。在实施农牧区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对于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贫困残疾人,实施交钥匙工程,全部由政府出资建设。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用人单位奖励制度,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着力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性岗位和辅助性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建立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政府在进行集中采购时,要优先购买集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性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镇)、街道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考核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优先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劳动。

(三)积极推动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其他方式灵活就业。设立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担保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信贷和贴息给予支持。鼓励将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拓宽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场、农(牧)家乐、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把农牧区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十个全覆盖工程、三到村三到户和金融扶贫工程及贫困监测体系将农牧区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旗(区)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掌握更多实用技术。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牧区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为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组织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全程就业服务,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强盟、旗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做到服务功能全面、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服务队伍专业、基础保障有力,基本实现服务对象、业务流程、机构标识、人员标准和服务准则五统一的建设目标。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落实实名制培训制度,切实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重点范围,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康复服务体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贫困残疾人给予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到2020年,全盟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健康管理逐步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管理人群,逐步开展社区、农牧区初级康复医疗。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结合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旗(区)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落实康复经费,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阿拉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制定和落实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定)〉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便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到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盟、旗级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奖励残疾人大学新生、学前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三)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2020年,盟、旗(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盲人阅览室配备有声读物、阅听设备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普及残疾人体育健身项目。每个各旗(区)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每个苏木镇(街道办)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各地组织全民健身活动时要将残疾人纳入其中,为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用人单位配备健身器材。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中成绩优异的文艺、体育人才,参照现行的同级别赛事标准给予奖励。

(四)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牧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将残联纳入各级无障碍改造环境建设领导机构,各地创建文明旗(区)、文明苏木镇、文明嘎查村及文明单位要有无障碍测评指标。加快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进程。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旗(区)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落实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建设全盟统一的12385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法律援助残疾人服务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审核,并快速办理。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立盟、旗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医、养、康结合的服务机构建设,探索农牧区医、养、康结合型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支持。培育一批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逐步形成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

   (七)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盟、旗(区)要建立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发展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体系框架。

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培育和引导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旗(区)残联要建立志愿者联络站,根据实际在苏木镇(街道)残联和嘎查(社区)建立志愿者联络点,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业务培训、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努力实现志愿助残服务与残疾人个性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各类为残疾人服务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服务残疾人的龙头企业。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制度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出台《阿拉善盟残疾人保障办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当中的主导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断深化残疾人事业发展体制改革。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规章、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框架。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残疾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实现平等发展融合的目标创造条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扶残助残,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

(三)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好党委、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残疾人事业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管好、用好、用足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残疾人福利、慈善和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五)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旗区要将残疾人事业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服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加快培育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在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开设社会工作、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残疾人服务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服务残疾人的专业人才队伍。

(六)加强残疾人信息化建设。以全盟残疾人基本状况需求调查为基础,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网络服务平台,推动残疾人证智能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工作网站和残联系统康复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残联与有关部门业务数据库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实施残疾人小康指标状况监测,全面动态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为研究和制定残疾人事业有关政策提供支撑。

(七)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加大对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力度,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区)三级新闻宣传联动网络,让每个残疾人了解政府的扶残惠残政策。

(八)强化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阿拉善盟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督促检查,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2016101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