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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4-0008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14〕25号 成文时间: 2014-03-19
公文时效: 废止

关于印发《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阿署发〔2014〕2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

  扶持办法》(试行)、《阿拉善盟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盟行署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9日

  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盟委行署“一二二三四”发展思路,结合《关于加快推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党办发〔2013〕23号),积极推进“苍天圣地·阿拉善”旅游品牌创建,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农牧区旅游产业化发展,有效开拓客源市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盟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将阿拉善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最具特色旅游目的地,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阿拉善盟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奖励对象

  (一)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阿拉善旅游文化挖掘,创新旅游产品方面提出创意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单独或联合在央视、省市(自治区)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盟外地市级以上的电视、报纸开展“苍天圣地·阿拉善”旅游形象或产品宣传的我盟旗区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企业,给予适当的宣传费用补贴。

  2.开发独具阿拉善特色的旅游文化演艺产品,进行常态化演出的旅游企业;广大文学艺术爱好者进一步挖掘和弘扬阿拉善民族文化,以旅游为主题开展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3.在网络进行宣传的单位须在腾讯网、新浪网、携程网、优酷网首页位置,通过通栏广告、视频贴片广告形式进行宣传(且广告宣传必须链接至宣传内容页面),广告期实际点击率分别超过500cpm(5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0.5万元;达到1000cpm(1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1万元;达到2000cpm(2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2万元;达到5000cpm(5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5万元。参加网站宣传的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的形式申报,但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参加1次。

  (二)品牌提升

  1.A级旅游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已评国家A级旅游景区每晋升一个A级奖励10万元。

  2.星级饭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已评星级饭店每晋升一个星级奖励5万元。

  3.农牧家游(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对新评为自治区星级农牧家游(点)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已评星级农牧家游(点)每晋升一个星级奖励1万元。

  4.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县)评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评定和管理办法》,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旅游商品

  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并形成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三)旅行社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车队等来我盟旅游,按照组织人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1.地接游客

  地接旅行社接待的游客须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4000人,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4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5元给予奖励。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8000人,年终一次性奖励4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8000人,超出部分按照每人6元给予奖励。全年接待游客量10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过10000人,超出部分按照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客源输送

  对盟外旅行社组团到我盟,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量达到2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输送游客量达到3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输送的游客总数达到4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旅游包机

  从国内引来一次旅游包机,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包机人数150人以内的,奖励组团社1万元;包机人数15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社2万元。旅行社一年引来8架以上旅游包机的,额外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引来1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额外奖励该旅行社3万元。

  4.旅游专列

  组织一趟旅游专列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专列人数400-600人的,奖励1万元;专列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5.旅游大巴车队

  组织一次旅游大巴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人数在300-500人的,奖励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

  6.旅游自驾游车队

  组织一次自驾游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车辆30-50辆且人数150-200人的,奖励1万元;车辆超过80辆且人数在25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四)经营业绩

  对我盟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牧家游年度经营业绩突出者选取一定名额进行适当奖励。

  四、奖励条件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苍天圣地·阿拉善”,宣传内容必须以阿拉善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阿拉善”字样。

  (二)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牧家游(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在等级批准文件下发后,给予奖励。

  (三)旅游商品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应的奖励后,有相应的旅游商品专营店,凭奖励证书给予奖励。

  (四)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车队游客必须为同时到达,且能够随团全程游览。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进行旅游形象宣传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

  (二)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牧家游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自治区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组织旅游包机、专列、旅游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我盟旅游的奖励,采取一团一报,由组织单位申报奖励。需要提供:包机(专列、大巴)租赁合同;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相应的旅游发票、住宿发票、门票签单及汇款凭证、营业执照等。

  (四)旅行社奖励需提供旅游业务合同、相关旅游发票、住宿发票、游览景区(点)的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

  (五)参加门户网站宣传奖励申请单位必须在广告投放前期提供广告投放方案、宣传内容素材,并通过审核,以便正确把握宣传内容和方向;广告投放中期由盟旅游局进行查看,以便审定是否达到相关奖励条件;广告投放后期提供正规广告投放合同书以及与合同金额相当的正规发票,同时由申报单位提供网站广告商出具的官方《广告效果报告书》。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申报方法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盟旅游局、盟财政局。盟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盟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备案。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2月25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的,酌情减少奖励或取消申报奖励资格。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盟旅游局。

  (二)盟旅游局和相关部门研究共同确认后,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按照相应的奖励和额度兑现奖励。

  八、其他事宜

  (一)本奖励办法中的单个奖励项目,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获得不同项目的奖励,只能依据申报材料领取一次,申报内容不能重复使用。

  (二)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盟财政局、盟旅游局须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资格,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由盟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经行署研究确定设立的,阿拉善盟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全盟旅游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全盟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及国家、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盟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阿拉善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招商引资、行业及景区景点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助、旅游行业管理、培训、奖励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一)宣传促销支出。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经费。指在国内举行重大主题促销活动,如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发生的费用。

  2.国外宣传促销经费。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盟内外广告宣传经费。指为宣传我盟旅游整体形象在盟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包括网络宣传等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纪念品研发制作经费。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纪念品的研发和制作费用。

  5.大型旅游节庆活动补助经费。

  (二)旅游招商引资经费支出。指为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我盟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在国内外参加旅游投资洽谈会、举办旅游项目专场推荐会、走访投资商、接待投资商前来考察、制作招商引资材料、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及网上推介项目等发生的费用。

  (三)行业及景区景点规划与产品开发研究支出。指在完成阿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远景目标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完善精品线路及景点景区规划等方面的费用。

  (四)项目开发补助支出。包括:

  1.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资金。

  2.旅游资源开发补助资金。

  3.农家乐、牧家乐、旅游专业村等带动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

  4.旅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场所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5.旅游安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6.生态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资金。

  (五)旅游行业管理、教育培训补助支出。指用于盟旅游部门行业管理、教育培训方面的补助费用。

  (六)旅游奖励支出。指用于对发展阿拉善盟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经费支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盟财政局和盟旅游局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纳入全盟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盟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盟旅游局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盟旅游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本地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

  (三)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申报。各旗(区)申请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旗(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向盟财政局和盟旅游局申报。

  (二)项目审批。盟旅游局会同盟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报盟行政公署分管旅游、财政的领导批准,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拨付资金。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盟财政局会同盟旅游局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旗(区) 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盟旅游局、盟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单独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表);

  2.旅游项目所在景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旗(区)或盟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4.各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等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8.申请旅游规划补助费的,只附自筹资金及地方补助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各旗(区)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盟旅游局,经盟旅游局商盟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

  资金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盟和旗(区)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各旗(区)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级及本级旅游项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统一汇总,对报备的旗(区)项目要按照本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态势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到盟级旅游和财政部门,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参考。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来源:法制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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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署发〔2014〕2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

  扶持办法》(试行)、《阿拉善盟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盟行署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9日

  促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盟委行署“一二二三四”发展思路,结合《关于加快推进阿拉善盟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党办发〔2013〕23号),积极推进“苍天圣地·阿拉善”旅游品牌创建,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农牧区旅游产业化发展,有效开拓客源市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盟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将阿拉善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最具特色旅游目的地,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阿拉善盟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奖励对象

  (一)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阿拉善旅游文化挖掘,创新旅游产品方面提出创意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单独或联合在央视、省市(自治区)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盟外地市级以上的电视、报纸开展“苍天圣地·阿拉善”旅游形象或产品宣传的我盟旗区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企业,给予适当的宣传费用补贴。

  2.开发独具阿拉善特色的旅游文化演艺产品,进行常态化演出的旅游企业;广大文学艺术爱好者进一步挖掘和弘扬阿拉善民族文化,以旅游为主题开展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3.在网络进行宣传的单位须在腾讯网、新浪网、携程网、优酷网首页位置,通过通栏广告、视频贴片广告形式进行宣传(且广告宣传必须链接至宣传内容页面),广告期实际点击率分别超过500cpm(5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0.5万元;达到1000cpm(1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1万元;达到2000cpm(2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2万元;达到5000cpm(5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5万元。参加网站宣传的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的形式申报,但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参加1次。

  (二)品牌提升

  1.A级旅游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已评国家A级旅游景区每晋升一个A级奖励10万元。

  2.星级饭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已评星级饭店每晋升一个星级奖励5万元。

  3.农牧家游(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对新评为自治区星级农牧家游(点)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已评星级农牧家游(点)每晋升一个星级奖励1万元。

  4.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县)评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评定和管理办法》,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旅游商品

  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并形成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三)旅行社

  本地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车队等来我盟旅游,按照组织人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1.地接游客

  地接旅行社接待的游客须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4000人,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4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5元给予奖励。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8000人,年终一次性奖励4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8000人,超出部分按照每人6元给予奖励。全年接待游客量10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过10000人,超出部分按照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客源输送

  对盟外旅行社组团到我盟,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累计输送游客量达到2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输送游客量达到3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输送的游客总数达到4000人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旅游包机

  从国内引来一次旅游包机,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包机人数150人以内的,奖励组团社1万元;包机人数15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社2万元。旅行社一年引来8架以上旅游包机的,额外奖励该旅行社1万元;引来1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额外奖励该旅行社3万元。

  4.旅游专列

  组织一趟旅游专列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专列人数400-600人的,奖励1万元;专列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5.旅游大巴车队

  组织一次旅游大巴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人数在300-500人的,奖励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

  6.旅游自驾游车队

  组织一次自驾游团队游客,入住星级旅游饭店不少于 2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车辆30-50辆且人数150-200人的,奖励1万元;车辆超过80辆且人数在25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四)经营业绩

  对我盟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牧家游年度经营业绩突出者选取一定名额进行适当奖励。

  四、奖励条件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苍天圣地·阿拉善”,宣传内容必须以阿拉善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阿拉善”字样。

  (二)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牧家游(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在等级批准文件下发后,给予奖励。

  (三)旅游商品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应的奖励后,有相应的旅游商品专营店,凭奖励证书给予奖励。

  (四)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车队游客必须为同时到达,且能够随团全程游览。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进行旅游形象宣传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

  (二)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牧家游点、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自治区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组织旅游包机、专列、旅游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我盟旅游的奖励,采取一团一报,由组织单位申报奖励。需要提供:包机(专列、大巴)租赁合同;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相应的旅游发票、住宿发票、门票签单及汇款凭证、营业执照等。

  (四)旅行社奖励需提供旅游业务合同、相关旅游发票、住宿发票、游览景区(点)的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

  (五)参加门户网站宣传奖励申请单位必须在广告投放前期提供广告投放方案、宣传内容素材,并通过审核,以便正确把握宣传内容和方向;广告投放中期由盟旅游局进行查看,以便审定是否达到相关奖励条件;广告投放后期提供正规广告投放合同书以及与合同金额相当的正规发票,同时由申报单位提供网站广告商出具的官方《广告效果报告书》。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申报方法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盟旅游局、盟财政局。盟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盟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备案。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2月25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的,酌情减少奖励或取消申报奖励资格。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盟旅游局。

  (二)盟旅游局和相关部门研究共同确认后,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按照相应的奖励和额度兑现奖励。

  八、其他事宜

  (一)本奖励办法中的单个奖励项目,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获得不同项目的奖励,只能依据申报材料领取一次,申报内容不能重复使用。

  (二)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盟财政局、盟旅游局须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资格,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由盟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经行署研究确定设立的,阿拉善盟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全盟旅游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全盟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及国家、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盟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阿拉善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招商引资、行业及景区景点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助、旅游行业管理、培训、奖励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一)宣传促销支出。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经费。指在国内举行重大主题促销活动,如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发生的费用。

  2.国外宣传促销经费。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盟内外广告宣传经费。指为宣传我盟旅游整体形象在盟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包括网络宣传等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纪念品研发制作经费。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纪念品的研发和制作费用。

  5.大型旅游节庆活动补助经费。

  (二)旅游招商引资经费支出。指为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我盟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在国内外参加旅游投资洽谈会、举办旅游项目专场推荐会、走访投资商、接待投资商前来考察、制作招商引资材料、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及网上推介项目等发生的费用。

  (三)行业及景区景点规划与产品开发研究支出。指在完成阿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远景目标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完善精品线路及景点景区规划等方面的费用。

  (四)项目开发补助支出。包括:

  1.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资金。

  2.旅游资源开发补助资金。

  3.农家乐、牧家乐、旅游专业村等带动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

  4.旅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场所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5.旅游安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6.生态旅游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资金。

  (五)旅游行业管理、教育培训补助支出。指用于盟旅游部门行业管理、教育培训方面的补助费用。

  (六)旅游奖励支出。指用于对发展阿拉善盟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经费支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盟财政局和盟旅游局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纳入全盟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盟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盟旅游局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盟旅游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本地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

  (三)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申报。各旗(区)申请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旗(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向盟财政局和盟旅游局申报。

  (二)项目审批。盟旅游局会同盟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报盟行政公署分管旅游、财政的领导批准,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拨付资金。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盟财政局会同盟旅游局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旗(区) 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盟旅游局、盟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单独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阿拉善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表);

  2.旅游项目所在景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旗(区)或盟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4.各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等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8.申请旅游规划补助费的,只附自筹资金及地方补助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各旗(区)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盟旅游局,经盟旅游局商盟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

  资金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盟和旗(区)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各旗(区)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级及本级旅游项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统一汇总,对报备的旗(区)项目要按照本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态势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到盟级旅游和财政部门,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参考。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