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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4-0010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组织机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4〕165号 成文时间: 2014-11-10 00:00:0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阿署办发〔2014〕165号统一登记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2014年11月10日        

阿拉善盟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26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统计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阿拉善盟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旗、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全盟统计制度;拟定全盟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普查方案,研究提出重大盟情盟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旗、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盟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盟委、行署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公布全盟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用规则。

  (六)按规定管理各旗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各旗管理旗统计部门的主要负责干部;组织全盟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负责对各旗(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的职责。

  (八)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统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2.承担文件起草、文秘、档案、机要、政务信息、保密、保卫、督查等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3.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管理工作;4.管理全盟统计系统统计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5.承担全盟统计系统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6.负责干部教育培训、人才工作;7.负责本单位及旗区统计局目标考核及日常监督工作;8.负责离退休干部联系管理工作、结对帮扶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科

  1.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2.汇总整理全盟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统计资料并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3.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4.承担全盟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5.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报告;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三)贸易外经统计科

  1.负责拟订全盟贸易外经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2.研究与制定贸易与外经评价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3.对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贸易企业实施抽样调查,对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连锁经营企业、以及成交额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数调查;4.对旅馆业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有住宿活动的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及规模较大的个体户旅馆业进行全面调查,对规模较小的个体户旅馆业进行抽样调查;5.对住宿设施进行普查,对旅游相关产业进行全面调查;6.负责贸易、外经、旅游等有关部门统计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数据;7.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8.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9.完成对旗区统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工业统计科

  1.负责全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2.认真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3.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4.定期对全盟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撰写分析报告;5.组织实施全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调查统计数据;6.加强对各旗区统计员的业务指导与联系,指导各旗区统计员开展好工业统计业务工作;7.认真做好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统计台账,不定期对企业的统计台账进行检查和指导;8.按时完成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布置的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9.认真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项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普查科

  1.组织实施全国、全区性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方案;2.负责全盟人口普查、农牧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组织实施工作;4.负责全区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5.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6.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数据资料;7.对有关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8.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研究;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科

  1.负责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实施依法治盟的各项工作;2.负责盟统计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3.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4.拟定中长期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5.依法行政工作及执法监督工作;6.负责统计执法检查证、从业资格证办理事项;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七)投资与能源环境统计科

  1.负责拟订全盟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2.研究制订全盟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3.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4.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开工登记工作,按月进行项目入库、清理登记;5.负责拟订全盟能源与环境综合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6.研究制订节能降耗、减排与环境评价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负责全盟能源平衡核算;7.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实施对全盟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8.对两项主要否决指标万元GDP节能率和减排及大气污染进行统计核算;9.负责建立完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统计监测体系;10.研究制定节能降耗与环境评价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11.负责能源领域有关部门统计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数据;12.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八)服务业与社会科技科

  1.负责组织实施全盟有关服务业统计制度,完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指标季度、年度报表的联网直报和数据质量审核工作,负责全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调查分析研究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全盟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电通信业统计制度,完成全盟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电通信业统计调查工作和分析研究工作;3.负责组织实施全盟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完成全盟物流业统计抽样调查工作,负责全盟物流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工作;4.负责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库,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统计调查数据;5.负责组织实施全盟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建立部门联系协调机制,收集、审核、汇总服务业部门统计数据;6.负责组织经济普查中有关服务业的普查工作;7.完成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劳动工资、社会、科技、报表任务;8.负责研究制定全盟有关统计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劳动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数据;9.研究制定全盟社会、科技等相关专业综合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10.负责本局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研究和改革工作;11.研究制定劳动工资、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儿童、妇女发展评估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承担有关的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任务;12.负责劳动工资、科技、社会领域归口部门统计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数据;13.负责综合整理和提供劳动工资、社会及文化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和统计调研分析报告;14.搜集、整理和提供承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其统计数据质量;15.研究制定年度业务工作计划,组织年度业务工作考核与评比;16.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和信息报送工作;17.负责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业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农村牧区经济统计科

  1.组织实施全盟农、牧、林、渔业生产和农村工、商、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业总产值、增加值等各项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支全面统计;2.组织实施农村牧区自然灾害情况和农村牧区贫困状况的监测调查;3.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4.负责搜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人员编制

  盟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l5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9正1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编辑:wangjuan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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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4〕165号 成文时间: 2014-11-10 00:00:0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阿署办发〔2014〕165号统一登记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2014年11月10日        

阿拉善盟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26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统计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阿拉善盟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旗、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全盟统计制度;拟定全盟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普查方案,研究提出重大盟情盟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旗、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盟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盟委、行署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公布全盟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用规则。

  (六)按规定管理各旗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各旗管理旗统计部门的主要负责干部;组织全盟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负责对各旗(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的职责。

  (八)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统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2.承担文件起草、文秘、档案、机要、政务信息、保密、保卫、督查等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3.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管理工作;4.管理全盟统计系统统计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5.承担全盟统计系统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6.负责干部教育培训、人才工作;7.负责本单位及旗区统计局目标考核及日常监督工作;8.负责离退休干部联系管理工作、结对帮扶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科

  1.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2.汇总整理全盟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统计资料并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3.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4.承担全盟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5.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报告;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三)贸易外经统计科

  1.负责拟订全盟贸易外经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2.研究与制定贸易与外经评价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3.对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贸易企业实施抽样调查,对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连锁经营企业、以及成交额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数调查;4.对旅馆业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有住宿活动的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及规模较大的个体户旅馆业进行全面调查,对规模较小的个体户旅馆业进行抽样调查;5.对住宿设施进行普查,对旅游相关产业进行全面调查;6.负责贸易、外经、旅游等有关部门统计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数据;7.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8.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9.完成对旗区统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工业统计科

  1.负责全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2.认真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3.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4.定期对全盟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撰写分析报告;5.组织实施全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调查统计数据;6.加强对各旗区统计员的业务指导与联系,指导各旗区统计员开展好工业统计业务工作;7.认真做好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统计台账,不定期对企业的统计台账进行检查和指导;8.按时完成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布置的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9.认真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项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普查科

  1.组织实施全国、全区性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方案;2.负责全盟人口普查、农牧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组织实施工作;4.负责全区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5.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6.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数据资料;7.对有关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8.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研究;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科

  1.负责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实施依法治盟的各项工作;2.负责盟统计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3.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4.拟定中长期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5.依法行政工作及执法监督工作;6.负责统计执法检查证、从业资格证办理事项;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七)投资与能源环境统计科

  1.负责拟订全盟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2.研究制订全盟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3.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4.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开工登记工作,按月进行项目入库、清理登记;5.负责拟订全盟能源与环境综合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6.研究制订节能降耗、减排与环境评价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负责全盟能源平衡核算;7.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实施对全盟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8.对两项主要否决指标万元GDP节能率和减排及大气污染进行统计核算;9.负责建立完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统计监测体系;10.研究制定节能降耗与环境评价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11.负责能源领域有关部门统计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数据;12.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八)服务业与社会科技科

  1.负责组织实施全盟有关服务业统计制度,完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指标季度、年度报表的联网直报和数据质量审核工作,负责全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调查分析研究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全盟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电通信业统计制度,完成全盟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电通信业统计调查工作和分析研究工作;3.负责组织实施全盟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完成全盟物流业统计抽样调查工作,负责全盟物流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工作;4.负责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库,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统计调查数据;5.负责组织实施全盟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建立部门联系协调机制,收集、审核、汇总服务业部门统计数据;6.负责组织经济普查中有关服务业的普查工作;7.完成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劳动工资、社会、科技、报表任务;8.负责研究制定全盟有关统计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劳动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数据;9.研究制定全盟社会、科技等相关专业综合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10.负责本局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研究和改革工作;11.研究制定劳动工资、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儿童、妇女发展评估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承担有关的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任务;12.负责劳动工资、科技、社会领域归口部门统计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数据;13.负责综合整理和提供劳动工资、社会及文化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和统计调研分析报告;14.搜集、整理和提供承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检查和评估其统计数据质量;15.研究制定年度业务工作计划,组织年度业务工作考核与评比;16.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和信息报送工作;17.负责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业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农村牧区经济统计科

  1.组织实施全盟农、牧、林、渔业生产和农村工、商、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业总产值、增加值等各项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支全面统计;2.组织实施农村牧区自然灾害情况和农村牧区贫困状况的监测调查;3.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4.负责搜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人员编制

  盟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l5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9正1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