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3-0010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3-09-25 16:33:47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盟直机关单位财政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3-09-2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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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盟直机关单位财政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变更签证,是指财政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原设计的修改及变更增加的工程内容。(财政投资项目范围见阿拉善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所有财政投资项目应强化招标前施工图会审,对设计中不合理或达不到使用功能的项目内容予以修改,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
第四条 项目变更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规模变更须经原立项部门确认批复,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性变更须经投资方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设计单位会审确定,报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装修标准的变更,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变更的须经行署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因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变化所需变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设计单位提出最优变更方案,编制变更预算,报盟财政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五)因建筑材料供求问题需要变更使用材料的,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设计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经济合理的代换材料。
(六)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因施工技术而发生的项目变更,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投资方共同会审后方可变更,所发生费用由提出变更单位负责。
(七)所提变更项目不需增加投资,且对主体结构没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会商确定。
第五条 变更签证的申报
变更签证申报由建设单位呈报盟财政局,盟财政审核后报请分管盟长批复实施。
变更签证申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签证的内容及范围、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签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附图、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及计算资料。
第六条 变更签证的审批
(一)一般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第四条论证后,按第五条所要求内容呈报盟财政局审批。
(二)一般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第六、七、八、九条论证后,按第十三条所要求内容呈盟财政局审核报分管盟长审批。
(三)一般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第六、七、八、九条论证后,按第十三条所要求内容呈盟财政局审核、分管财政的盟长审定后报盟长审批。
(四)一般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和重大变更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第六、七、八、九条论证后,按第十三条所要求内容呈盟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盟行署常务会研究审批。
(五)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在不能及时召开行署常务会的情况下,由分管盟长与常务会成员沟通确认并经盟长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变更责任
(一)因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不完善而发生的变更签证,一切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从设计费中扣除。
(二)因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的项目变更,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从监理费中扣除。
(三)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违反以上条款随意签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签证人负责赔偿。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工程变更签证在竣工决算时,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不予确认。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整理所有变更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资料,报盟财政局审核并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第九条 盟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和年度安排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