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3-0010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3-09-25 16:31:32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饰面石材资源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3-09-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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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饰面石材资源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阿拉善盟饰面石材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推动饰面石材资源开采规模化、集约化和科学化发展,努力打造国家西北地区国际化的大型石材加工园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7〕14号)和《阿拉善盟矿业权管理暂行办法》(阿署发〔2012〕40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饰面石材为盟内具有一定装饰性能、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结构致密,质地坚硬和能加工成一定尺寸板材的天然岩石,有花岗石饰面石材、大理石饰面石材和板石饰面石材三大类。
第三条 饰面石材资源开发要先行开展资源调查工作,依据调查结果编制石材开发《规划》。要严格依据《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序开展必要的前期地质工作,并以市场方式有偿设置采矿权。严禁在规划开采区域外设置采矿权。
第四条 加强饰面石材资源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强化饰面石材花色品种的分类研究,在现已开发形成的品种、色系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品种、新色系,为形成品种齐全、色系丰富的阿拉善饰面石材产业奠定基础。
第五条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开发利用饰面石材资源的原则。新建饰面花岗岩石材矿山开采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原则上应控制在15-20年,加工板材最低产能规模不低于200万平方米/年。
第六条 申请饰面石材开采、加工一体化的投资者,必须在阿拉善盟内登记注册独立的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饰面石材资源开采,必须有盟直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石材加工项目,且项目前期投资情况经盟直有关部门核实达到主厂房出零米或厂房完整、投资额完成50%以上、设备招标完成70%以上及主设备完成订购等工作。
第八条 饰面石材开采、加工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石材开采和加工技术,加工企业要统一进入石材加工园区生产。严禁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进行开采加工,严禁在石材加工区以外进行石材加工。
第九条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饰面石材矿山企业积极利用低于荒料规格要求的石料,开发延伸产品,延长产业链。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在矿区进行路牙、小方砖、隔离墩等异型石材的生产。矿山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十条 实行新建饰面石材矿山建设开工批复制度。由盟经信委会同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境保护局共同审查,根据矿山企业申请,以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及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为依据,下达矿山建设开工批复通知书。凡未下达矿山建设开工批复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法收回采矿权。
第十一条 开采饰面石材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小型矿山配备地质、采矿、矿山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中型矿山配备地质、采矿、矿山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地质、采矿专业人员中应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新建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将专职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材料一并报盟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作为矿山开工批复的依据。已建矿山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矿山规模到盟国土资源局报备专职技术负责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否则,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 加强饰面石材矿山开采设计管理。矿山开采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原则。矿山企业取得矿区范围划定意见书后,必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设计,并报盟经信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是矿山企业生产建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和"三废"排放控制方案的审查及批后监管,强化监管措施,推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山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和技术规范,努力实现矿山的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矿山生产建设和采矿活动,并严格遵循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资源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十五条 矿山开采必须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堆放废石,保护植被。矿山的堆矿场应统筹规划,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在矿区范围内必须合理设置废石和剥离表土堆排区,单个矿山废石和剥离表土堆排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按照保证金管理办法足额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及时对采矿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方案对矿山企业每年度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每三年验收一次。采矿权人不治理或治理后未达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验收不合格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33条规定处3万元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矿业权申请。对其地质环境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费用从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支取,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矿区道路粉尘污染。要科学合理规划矿区道路、严格按规划高标准建设。矿区主干道原则上按2级公路标准建设,矿区支干道要求全部为黑色路面。
第十八条 饰面石材矿山企业要积极构建和谐矿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采饰面石材征用(收)或临时使用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标准一律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矿山企业对涉矿农牧民的补偿原则上应根据矿山服务年限一次性补偿到位,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新办矿山企业必须与涉矿农牧民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补偿义务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已办矿山企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与涉矿农牧民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将由旗相关部门进行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