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3-0014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组织机构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3〕179号 | 成文时间: | 2013-11-26 00:00:00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转发盟编办关于阿拉善盟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11-26 00:00
- 浏览次数:
文号:阿署办发〔2013〕179号 | 统一登记号: |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编办《关于阿拉善盟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26日
关于阿盟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盟编办 2013年7月)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要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53号)文件的总体安排,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全盟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坚持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明确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分类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均纳入分类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还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以营利为目的,不承担或少量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两个类型。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等事业单位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实际,科学确定类别。行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已明确转为企业或拟转企的,划入经营类事业单位。
确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公益服务的需求和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机构类别。
四、工作步骤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步实施。具体分类工作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展开,从2013年3月开始,先自治区级,后盟、旗级依次展开,盟级于2013年12月初结束,旗级于2013年12月底结束。分类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拟制上报分类意见阶段。在对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拟定类别和查找分类依据,形成初步意见,与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分类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盟级于2013年12月5日前上报分类报告,旗级于2013年12月15日上报分类报告。上报分类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编制数、主要职责任务、拟定类别、分类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审核审批阶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事业单位分类意见进行审核,并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与各部门、各单位沟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盟级于2013年12月10前完成,旗级于2013年12月20日完成。同时,各旗机构编制部门要上报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总结。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改革,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处理好事业单位分类与事业单位发展、队伍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服从改革、服务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分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分类工作,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进行分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注意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名单逐级备案上报工作,确保分类阶段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旗编办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盟编办上报本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
(三)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保密等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分类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文规定以及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以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分业分级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防止问题上交、推诿扯皮。各级各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发展事业的积极性,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