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08-0002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08-04-05 19:3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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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 发布日期:2008-04-05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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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五”发展的基础和环境
(一)“十五”发展回顾
“十五”期间,我盟文化广播电视工作紧紧围绕“相对收缩,转移发展”的基本思路,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以实施“彩虹文化计划”、“边境文化长廊建设”、“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边境广播电视站建设、广播电视设备数字化建设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的成绩。
文化事业全面发展。文化工作立足基层,面向社会,重点完善基层文化馆、站,合理配置人、财、物资源,增强文化服务辐射功能,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带动了农牧区和城镇社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文艺表演团体积极开展艺术创作,探索推出了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作品。文物工作不断加强,文博队伍日益壮大,文博事业前景看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工作有序进行。文化市场管理日趋规范,文化市场体系日臻完善。文化产业起步良好,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草原那达慕文化旅游节和金秋胡杨生态旅游节等已成为我盟的文化品牌项目。这些文化资源通过不断的整合,在活跃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动旅游业发展,展示阿拉善风采,提高阿拉善知名度,促进对外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广播电视有了长足发展。广播电视装备水平明显提高,摄、录、编、播等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改善,通过“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实施,我盟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88.67%和88.31%。全盟有调频广播发射台站3座,电视台2座,电视转播(差转)台37座;MMDS系统4座;电视微波站21座,线路总长
(二)“十一五”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造出更多更好的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加快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积极实施建设民族文化大区战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我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在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均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构筑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实施“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广播影视数字化建设工程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我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迎接挑战,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以建设先进文化为方向,落实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进我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二、“十一五”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奋斗目标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移发展战略,以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为核心,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阵地建设,构建民族特色浓郁、地区特点突出、文化精品纷呈、优秀人才辈出、设施功能健全、文化体制完善、文化市场繁荣、文化遗产保护得当、文化产业效益增长的民族文化发展新格局,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提高广播电视宣传质量,实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传输数字化、网络化为重点,兼顾广播与电视、无线与有线、卫星与地面、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努力扩大覆盖范围,切实更新技术装备,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我盟广播电视事业达到全区中上水平。
(二)发展目标
1.通过培育一批文化品牌,抢救保护一批文化遗产,创作一批文化精品,培养一批文化人才,建设一批文化设施,树立一批文化团体,充分展示阿拉善民族文化特色,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全面发展,增强文化服务和辐射功能,提高特色文化项目、优势文化品牌在区内外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2.深化文化广播电视体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一致、与文化艺术与广播电视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分级分类管理体制,使精神产品生产、传播机制和激励机制得以健全完善。
3.实施文化艺术精品战略,繁荣精神产品创作和生产。文艺、出版等各门类作品创作和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在区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培养和造就民族文化艺术各个门类优秀人才,在文化创作、歌舞艺术、民族曲艺、民族民间文艺等领域产生具有区内外影响的作家、艺术家群。
4.民族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一批民族、地方特色浓郁的特色文化区,民族文化整体实力有长足发展。
5.文化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建成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基层文化设施网络进一步健全。
6、文化市场繁荣,初步建立起市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供求均衡,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文化产业产值占全盟GDP的比例不断提高,使其成为第三产业中活力强、发展快、效益高的重要产业,全盟城乡居民消费中的文化消费比重和文化对经济建设的贡献率明显提高。以盟级文化系统为龙头,以旗县文化单位为主体,以社会其他行业和民办文化单位为补充的对外文化交流体系基本形成,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交流产品生产能力和活动实施能力。
7、提高广播电视宣传质量。进一步推进节目创新,增加信息量,突出针对性,强化时效性。努力提高广播电视装备水平,初步实现广播电视数字化,提高广播电视的制作、播出、传输和收听收看质量。以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广播电视网络一体化的综合信息交换平台。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广播电视的产业化、集团化发展。
三、“十一五”文化广播电视工作重点
(一)积极开展文学艺术精品创作
充分发挥民族民间、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创作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体现阿拉善特色的优秀作品,促进音乐、舞蹈、美术、摄影、曲艺、影视等艺术门类的创新与发展。重点组织好各类文学艺术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力争每年推出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作品,切实提高我盟文学艺术创作水平。加强盟旗艺术创研机构建设,重视民族文化理论研究和民族文学创作工作,不断推出有较高学术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成果。扶持重点作品和剧节目的创编、演出,积极鼓励文学、艺术、社科等各类作品参加全国、全区各类比赛、评奖活动。
(二)不断加强基层群众文化建设
以基本文化设施、基本文化队伍、基本文化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群艺馆、文化馆(站、室)、图书馆和基层苏木镇综合文化中心的软硬件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基层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继续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和文体、科教、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健全和完善盟、旗、苏木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四级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城市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和文化设施布局,逐步建设综合性、群众性、大众化的文化场所。“十一五”期间实现旗有图书馆、文化馆,苏木镇有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的目标,70%以上的嘎查村建有文化室。
(三)扎实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重点搞好居延遗址、曼德拉山岩画、定远营古城等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工作。抓好全盟文物普查工作,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建立文物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积极申报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力争至2010年,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现在的1处增加至3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由现在的4处增加至15处,旗级文物保护单位增加到40处。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构建博物馆特色体系,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全面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提高文化遗产的综合利用效益,更好地为全盟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创建文化艺术品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阿拉善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在打造文学、艺术精品剧节目和作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我盟文化艺术作品、文化产品和舞台艺术的对外访问、演出、展览活动;同时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演出、展览,丰富和提高我盟各族人民的文化艺术生活和档次。积极组织艺术家和优秀作品参加自治区、国家及国际性比赛、文化节庆及评奖活动,扩大阿拉善文化精品和优秀人才在区内外、国内外的影响。发挥重大文化品牌的影响、示范作用,办好胡杨节、那达慕、奇石节、骆驼节等各类文化活动,促进经贸洽谈、招商引资、文化娱乐、观光旅游的发展。抓好文化产业开发,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文化、艺术、文物、旅游的整合。积极培育市场,放宽准入条件,促进文化娱乐业、文艺演出业、图书音像经营业、艺术教育业等文化市场的繁荣,使文化市场成为城市的亮点。
(五)加强广播电视设备数字化改造
“十一五”期间新建或改造广播电视大楼,使广播电视大楼摄、录、编、控、播等整体布局更趋合理,机房、电源设备、宽带网络及内部通信、防雷避雷、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更加完善,满足今后广播电视技术发展的需要。基本实现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数字化,播出自动化,采、编、审、播网络化,无线发射全固态化,电视逐步由标清技术向高清技术过渡,全面提高我盟广播电视的制作、播出、发射水平。
(六)切实加强“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连片、以点带面、经济适用和“建得起、养得住、长期通”的原则,在我盟已通电、基础条件较为完善、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镇和工农业开发区,以数字MMDS系统集中覆盖为主和小点多布为辅(基层共享系统和个体卫星接收)进行覆盖。采取数字MMDS系统进行边传输边覆盖,既有效地覆盖散居农牧民又可进行接力传输,重点延伸。加强全盟自然村(独贵龙)“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七)建设边境口岸广播电视台站,加强基层台站设备更新改造
在策克、乌力吉口岸建立广播电视站,以此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扩大对外辐射范围,丰富当地群众文化生活,维护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逐步形成东有满洲里、中有二连浩特、西有策克、乌力吉的全线覆盖网。并对全盟58个基层广播电视网站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设备、网络数字化,提高节目容量和质量,完成对基层网站的整体布局调整,逐步形成适应我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成为具有多种交互传输功能的综合信息传输网络,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继续加强文化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宣传质量与舆论引导水平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我盟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人才的培养,通过培养一批作家、艺术家、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导演、制片及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带动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增强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创新意识和经营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在全面推进全盟文化广播电视建设进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相关政策,畅通进出渠道,改善队伍结构。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新闻节目的质量,力求创办一批精品栏目和精品节目。积极实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继续加大向中央台、国际台和自治区台以及周边省、市、区台的供稿和节目交流力度,提高外宣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组织领导协调体制,成立加强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盟文化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文化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制定检查评比制度、考核表彰制度和考评办法与细则,分解文化建设工作指标,将责任落实到各旗及各有关部门责任人,确保加快文化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划,依照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当地的文化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新认识和审视广播电视工作的重要性和独特作用,把广播电视工作作为建设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加大广播电视建设投入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做到倾斜重点,扶持贫困,规划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
(二)推进体制改革和创新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文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文化广播电视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加强以政策引导、信息服务、检查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宏观管理职能,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建设整体推进。从全盟文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文化行政机构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健全内部科室。建立艺术创作研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机构。明确事业单位定位,明晰职能功能,加强文物、图书、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建设。积极推进文化单位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文化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在现有条件下,可在文化单位总体编制不增加或少量增加的情况下,合理调整文化单位布局结构,促进人才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与共享。深化文化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大力发展文化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和推行文化经纪人制度,使文化中介机构成为独立的市场活动主体和联结文化生产、文化服务、文化消费的中间环节。逐步建立文化经营准入制度,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文化经营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三)制定和落实相关经济政策
加大盟旗财政对文化公益事业和文化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盟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工程、文学艺术创作精品工程、基层群众文化工程按项目给予重点投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我盟有关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健全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各项专项资金制度。进一步放宽文化产业及相关行业的融资渠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及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创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并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的规模不低于原有水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于新建的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用地,可划拨供地的,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土地价格方面适当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