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
统计报表制度
(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 制定
2007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B311) …………………………………………………………………………4
(二)综合定期报表
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B411表)……………………………………………………………………5
(三)基层年报表
1.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年报)(B111表)……………………………………………………………6
2.个体工业调查表(年报)(B114表) …………………………………………………………………7
3.目录企业核对表(B113表) ………………………………………………………………8
(四)基层定期报表
1.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季报)(B211表)………………………………………………………………9
2.个体工业调查表(季报)(B214表)…………………………………………………………………10
四、附录
附录一、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11
附录二、主要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16
附录三、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7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情况、基本总量。
(二)调查范围(总体):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具体包括,调查年份年初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以及当年新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新增的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及表式:调查内容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企业资产与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调查分为年报和定报两种。定报包括1-2月报表、1-5月报表和1-8月报表,调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具体内容详见表式。
(四)调查报告期及报送时间:年报的报告期为1-11月,报送时间为12月18日前;三次季报的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上报时间分别为3月15日前、6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各市级调查队负责将调查数据(基层表)和推算数据(综合表)按时报送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工业调查处。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五)调查总体划分: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六)基本抽样方法:对调查总体中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目录抽样,没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整群抽样。对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主要采用整群抽样。
(七)抽样精度:在90%的概率保证程度下,工业总产值的最大相对误差控制在10%以内。
二、报 表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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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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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年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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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1表 |
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 |
年报 |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工业单位 |
各市级调查队 |
年内12月18日
电子邮件 |
4 |
|
(二)综合定期报表 |
|
B411表 |
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 |
季报 |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工业单位 |
各市级调查队 |
3月15日
6月15日
9月15日
电子邮件 |
5 |
|
(三)基层年报表 |
|
B111表 |
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年报) |
年报 |
样本企业 |
各市级调查队 |
年内12月18日
电子邮件 |
6 |
|
B114表 |
个体工业调查表(年报)
|
年报 |
样本村委会或居委会 |
各市级调查队 |
同上 |
7 |
|
B113表 |
目录企业核对表 |
年报 |
样本村委会或居委会 |
各市级调查队 |
同上 |
8 |
|
(四)基层定期报表 |
|
B211表 |
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季报) |
季报 |
样本企业 |
各市级调查队 |
3月15日
6月15日
9月15日
电子邮件 |
9 |
|
B214表 |
个体工业调查表(季报)
|
季报 |
样本村委会或居委会 |
各市级调查队 |
同上 |
10 |
三、调 查 表 式
(一)综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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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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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总体估计值 |
|
|
本年实际 |
上年同期 |
本年实际 |
上年同期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
一、全部规模以下工业
企业(单位)数
期末从业人数
工业总产值
资产总计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企业数
期末从业人数
工业总产值
资产总计
三、个体工业
单位数
期末从业人数
营业收入
资产总计 |
—
个
人
亿元
亿元
—
个
人
亿元
亿元
—
个
人
亿元
亿元 |
02
03
04
—
05
06
07
08
—
09
10
11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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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调查时期为1-11月。报送时间为12月18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本表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3.本表由各市级调查队报送。
4.价值量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5.表中“—”处,免填。
6.全部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产值与个体工业营业收入的合计。
(二)综合定期报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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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总体估计值 |
|
|
本期实际 |
上年同期 |
本期实际 |
上年同期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
一、全部规模以下工业
企业(单位)数
期末从业人数
工业总产值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企业数
期末从业人数
工业总产值
三、个体工业
单位数
期末从业人数
营业收入 |
—
个
人
亿元
—
个
人
亿元
—
个
人
亿元 |
02
03
—
04
05
06
—
07
08
09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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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调查时期为1-2月、1-5月、1-8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报送方式为
电子邮件。
2.本表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3.本表由各市级调查队报送。
4.价值量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5.表中“—”处,免填。
6.全部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产值与个体工业营业收入的合计。
(三)基层年报表
|
|
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年报)
200 年 |
表 号:B 1 1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8年6月 |
|
|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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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分类标识:□ 1.目录企业 2.非目录企业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行业类别代码:□□□□ |
企业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委会(居委会) 号
企业创建年份: 年
邮政编码:□□□□□□
地址代码:□□□□□□—□□□—□□□ |
|
|
|
|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本年
实际 |
上年
同期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本年
实际 |
上年
同期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甲 |
乙 |
丙 |
1 |
2 |
|
|
期末从业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工业总产值
主营业务收入
税金总额
其中:所得税
营业利润
工资及福利
社会保险费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05
06
07
08
09
10 |
|
折旧
资产总计
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净值
应收帐款
应付帐款
利息支出
银行借款利息
民间借款利息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
三、企业能源消费量 |
|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本年
实际 |
上年
同期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本年
实际 |
上年
同期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甲 |
乙 |
丙 |
1 |
2 |
|
|
电力
煤
焦炭
汽油 |
千瓦时
吨
吨
吨 |
20
21
22
23 |
|
柴油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 |
吨
吨
立方米 |
24
25
2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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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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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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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调查时期为1-11月。报送时间为12月18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本表由采用目录抽样方法被抽中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抽中的城镇街道或居委会、农村行政村(村委会)中核对出来的非目录企业填报。
3.本表由各市级调查队报送。
4.价值量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5.企业法人代码由企业填报。
6.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7.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由企业填写,行业类别代码由旗县统计局或调查队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小类填写。
|
|
个体工业调查表(年报)
200 年 |
表 号:B 1 1 4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8年6月 |
|
|
一、样本村基本情况 |
|
村(居委会)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委会(居委会)
村(居委会)所在地邮政编码:□□□□□□ 村(居委会)代码:□□□□□□—□□□—□□□ |
|
二、样本村内个体工业单位情况 |
|
单位
名称 |
序
号 |
业主
姓名 |
联系
电话
(含区号和分机)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行业
类别
代码 |
|
营业收入
(千元) |
生产
支出
(千元) |
工资
及福利
(千元) |
资产
总计
(千元) |
|
本年
实际 |
上年
同期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
分单位逐个填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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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本村内个体工业单位能源消费量
|
电力
(千瓦时) |
煤
(吨) |
焦炭
(吨) |
汽油
(吨) |
柴油
(吨) |
液化石油气
(吨) |
天然气
(立方米) |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调查时期为1-11月。报送时间为12月18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本表由抽中的城镇街道或居委会、农村行政村(村委会)内所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填报。
3.本表由各市级调查队报送。
4.价值量指标保留两位小数。“生产支出”指生产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服务等费用,具体包括材料费、水电费、租赁费、邮电费、修理费、运输费、包装费等。不包括:“工资福利”、“税金”及“固定资产”支出。
5.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由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填写,行业类别代码由旗县统计局或调查队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小类填写。
6.序号从001开始依次填写。
目录企业核对表
表 号:B 1 1 3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200 年 第 张表 共 张表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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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表人情况及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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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联系电话 核对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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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样本村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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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名称: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地址代码:□□□□□□—□□□—□□□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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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录企业(包含在目录企业抽样框中、在本村居地域范围内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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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代码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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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目录企业(不在目录企业抽样框中、建立抽样框后新生或遗漏、存在于本村居地域范围内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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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代码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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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报送时间为12月18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本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由各市级调查队根据抽中的村居(村委会、居委会)和目录企业抽样框资料整理得到。
3. 本表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由抽中的村居调查员填报,要求调查员核查本村范围内是否存在第三部分列出的企业名单之外的企业,如有,则在第四部分填报这些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码”。
4.本表由各市级调查队报送。
(四)基层定期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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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季报)
200 年1- 月 |
表 号:B 2 1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
|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分类标识:□ 1.目录企业 2.非目录企业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行业类别代码:□□□□ |
企业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委会(居委会) 号
邮政编码:□□□□□□
地址代码:□□□□□□—□□□—□□□
|
|
|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实际 |
上年同期 |
|
甲 |
乙 |
丙 |
1 |
2 |
|
期末从业人数
工业总产值
主营业务收入
下季度需增(减)员工数 |
千元
千元
人 |
03
04 |
|
|
|
|
|
|
|
|
|
三、企业能源消费量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实际 |
上年同期 |
|
甲 |
乙 |
丙 |
1 |
2 |
|
电力
煤
焦炭
汽油
柴油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 |
千瓦时
吨
吨
吨
吨
吨
立方米 |
07
08
09
10
11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调查时期为1-2月、1-5月、1-8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本表由采用目录抽样方法被抽中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抽中的城镇街道或居委会、农村行政村(村委会)中核对出来的非目录企业填报。
3.本表由各市级调查队报送。
4.价值量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5.企业法人代码由企业填报。
6.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7.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由企业填写,行业类别代码由旗县统计局或调查队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小类填写。
8.在“下季度需增(减)员工数”指标中,减少记负(-)数,不增不减记“0”。上年同期的“下季度需增(减)员工数”按上年的下季度实际增(减)的员工数填写。
|
|
个体工业调查表(季报)
200 年1- 月 |
表 号:B 2 1 4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
|
一、样本村基本情况 |
|
村(居委会)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委会(居委会)
村(居委会)所在地邮政编码:□□□□□□ 村(居委会)代码:□□□□□□—□□□—□□□ |
|
二、样本村内个体工业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序
号 |
业主
姓名 |
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行业类别
代码 |
|
营业收入(千元) |
|
本期实际 |
上年同期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01 |
02 |
03 |
|
分单位逐个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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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本村内个体工业单位能源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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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千瓦时) |
煤
(吨) |
焦炭
(吨) |
汽油
(吨) |
柴油
(吨) |
液化石油气
(吨) |
天然气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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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调查时期为1-2月、1-5月、1-8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本表由抽中的城镇街道或居委会、农村行政村(村委会)内所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填报。
3.本表由各市级调查队报送。
4.价值量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5.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由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填写,行业类别代码由旗县统计局或调查队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小类填写。
6.序号从001开始依次填写。
四、附 录
附录一: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调查对象说明
(一)工业:指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生产活动部门。工业行业划分标准及代码依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工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等,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缫丝、纺织、制革等;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加工、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的修理等,不包括属于居民服务业的日用品修理、摩托车修理和自行车修理。
(二)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全年开工三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工业生产活动;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会计上独立核算);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实际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工业企业,若符合前三个条件,也包括在企业范围内。
(三)个体工业单位: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活动,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业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2)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工业统计范围不包括的活动有:(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鸭、养猪、养鹅、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4)从事生活用品修理的单位,如钟表、钢笔、自行车、衣服、鞋、帽、日用小五金、黑白铁、铝制品、缝纫机和家用电器的修理等。(5)一些商店和饮食店以及一些小商小贩和饮食摊点,它们以商业、饮食业为主,同时也生产加工一些产品,产品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如豆腐店出售自己生产的豆腐,肉店购进活猪自己屠宰,玻璃油漆店自己加工的玻璃制品,粮店加工零售挂面、面条、面包,饮食店自产自销一些面包、糕点等。(6)洗染、照相、裱糊、刻图章等单位。
二、填表说明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单位),填写主要经营活动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范围的企业,一律使用各级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的代码填写。
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工业企业或个体经营工业单位进行分类。填写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小类代码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由企业或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填写。行业类别代码由调查总队根据所填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填写该企业或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行业小类代码。
地址代码:根据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企业创建年份:指企业第一次工商登记注册后开始生产经营的那一年。改名、改制企业按原企业开业年份填写。
企业分类标识:从目录企业抽样框中抽取的样本企业为目录企业;从抽中的行政村(村委会)中核对出来的、建立抽样框后新生或遗漏的企业为非目录企业。
三、指标解释
期末从业人数:指在报告期末在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经营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其他人员。
工业总产值: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总价值量。具体内容包括:(1)本年生产成品价值。本年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产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2)对外加工费收入。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即本年应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没有计入本年会计科目中,而是转到下一年实际收取时,计入了下一年的会计科目,或者相反,本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中包括了实际应为上一年收取的加工费收入时,为保证指标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填报本年应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3)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未期初差额价值。自制半成品和在产品报告期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的差额。
调查表中的工业总产值资料若无法取得,企业用主营业务收入代替,个体经营单位用营业收入代替。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营业收入:指个体工业单位,在报告期,销售生产的工业产品及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计。
税金总额: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和,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营业利润: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报。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工资及福利:指报告期内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总和。有二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薪金、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收入,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也包括员工得到的免费吃住的折价收入。
本项可根据会计资料分析归纳取得:工资指应付工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福利费指应付福利费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社会保险费:指本期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人身、家庭财产等保险费。
本项可根据会计资料分析归纳取得:保险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费等取得。
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由于有形或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价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算),根据会计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取得。
生产支出:指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服务等费用。具体包括材料费、水电费、租赁费、邮电费、修理费、运输费、包装费等。但不包括支付给雇工的工资报酬、上交的税金及购置固定资产支出。
下季度需增(减)员工数:指未来三个月内,判断企业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员工个数,减少记负(-)数,不增不减记“0”。
资产总计:指企业或个体工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划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及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合计。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
(3)无形资产: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固定资产原价: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它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
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历年已提折旧额后的净额。
应收账款:到本报告期末止,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期末数填报。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账款净额” 期末数代替。
应付账款:根据本报告期末,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贷方余额填报。
利息支出:指本报告期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本期累计数填列。
银行借款利息:指本报告期,企业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
民间借款利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发生的民间借款(非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本报告期应实际分摊的利息额。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四、基层表填报情况(原因)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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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企业 |
|
|
填报情况(原因)代码 |
填报情况(原因) |
|
0 |
已填报 |
|
1 |
企业正常营业,但调查表没填报企业数据 |
|
2 |
关闭(包括企业被撤消、企业法人代码变更),没填报 |
|
3 |
被合并,没填报 |
|
4 |
停产,没填报 |
|
5 |
转产(指该企业转为从事非工业生产活动),没填报 |
|
6 |
升规模(指该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且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没填报 |
|
(二)非目录企业 |
|
|
填报情况(原因)代码 |
填报情况(原因) |
|
0 |
已填报 |
|
1 |
该样本群内所有非目录企业正常生产,但调查表没填报企业数据 |
|
2 |
该非目录企业正常生产,但没填报 |
|
3 |
该样本群没有非目录企业 |
|
4 |
关闭(包括企业被撤消、企业法人代码变更),没填报 |
|
5 |
被合并,没填报 |
|
6 |
停产,没填报 |
|
7 |
转产(指该企业转为从事非工业生产活动),没填报 |
|
8 |
升规模(指该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且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没填报 |
|
(三)个体工业户 |
|
|
填报情况(原因)代码 |
填报情况(原因) |
|
0 |
已填报 |
|
1 |
该样本群内所有的个体户正常生产,但都没填报数据 |
|
2 |
该样本群内该个体户正常生产,但没填报 |
|
3 |
该样本群没有个体户; |
|
五、基层表指标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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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年报) (B111表) |
|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审核标准范围 |
|
期末从业人数 |
01 |
0< 01 <300(人) |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
02 |
02<=01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
03 |
03<=01 |
|
工业总产值 |
04 |
0< 04 <10000(千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05 |
0< 05 <10000(千元) |
|
税金总额 |
06 |
0< 06 <5000(千元) |
|
所得税 |
07 |
07 < 06 |
|
营业利润 |
08 |
-400< 08 <4000(千元) |
|
人均工资及福利 |
09/01 |
2< 09/01 <200(千元) |
|
社会保险费 |
10 |
10<09 |
|
折旧 |
11 |
11 > 0 (千元) |
|
资产总计 |
12 |
0< 12 <90000 (千元);12>14 |
|
固定资产原价 |
13 |
0< 13 <90000 (千元);13>=14 |
|
银行借款利息 |
18 |
18<17 |
|
民间借款利息 |
19 |
19<17 |
|
01—19各指标 本年实际与上年同期比较 |
1栏/2栏 |
0.5<= 1栏/2栏 <=2 |
|
|
|
|
|
(二)工业企业样本调查表(季报 )(B211表) |
|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审核标准范围 |
|
期末从业人数 |
01 |
0< 01 <300(人) |
|
工业总产值 |
02 |
0< 02 <5000(千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03 |
0< 03 <5000(千元) |
|
下季度需增(减)员工数 |
04 |
-300 < 04 < 300(人) |
|
01、02、03各项指标 本期实际与上年同期比较 |
1栏/2栏 |
0.5<= 1栏/2栏 <=2 |
|
|
|
|
|
(三)个体工业单位调查表(年报)(B114表) |
|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审核标准范围 |
|
期末从业人数 |
1栏 |
0< 期末从业人数 <300(人) |
|
营业收入 |
2栏、3栏 |
0< 营业收入 <10000(千元) |
|
营业收入:本年实际/上年同期 |
2栏/3栏 |
0.5<= 2栏/3栏 <=2 |
|
生产支出 |
4栏 |
生产支出<营业收入,即:4栏<2栏 |
|
人均工资及福利 |
5栏/1栏 |
2< 5栏/1栏<100(千元) |
|
资产总计 |
6栏 |
0<资产总计<90000(千元) |
|
|
|
|
|
(四)个体工业单位调查表(季报)(B214表) |
|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审核标准范围 |
|
期末从业人数 |
1栏 |
0< 期末从业人数 <300(人) |
|
营业收入 |
2栏、3栏 |
0< 营业收入 <5000(千元) |
|
营业收入本年实际与上年同期比较 |
2栏/3栏 |
0.5<= 2栏/3栏 <=2 |
|
注:若指标值在审核标准范围之外,应查明原因,并作出简明解释。 |
附录二:主要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
能源名称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折标准煤系数 |
|
原煤 |
5000千卡/千克 |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
洗精煤 |
6300千卡/千克 |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
|
焦炭 |
6800千卡/千克 |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
汽油 |
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
柴油 |
10200千卡/千克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
液化石油气 |
12000千卡/千克 |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
天然气 |
7700-9310千卡/立方米 |
1.1-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
电力(当量) |
860千卡/千瓦小时 |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
附录三: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
代码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代码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
|
内资企业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
110 |
国有企业 |
210 |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
|
120 |
集体企业 |
220 |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
140 |
联营企业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
外商投资企业 |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
330 |
外资企业 |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
|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70 |
私营企业 |
|
|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
|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
|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
|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
|
|
190 |
其他企业 |
|
|